08月18日, 2011 932 次浏览
新能源商会即将成立,这是中国能源可持续发展的一件重大事件,这是一个将把市场经济的运作机制与新的能源供应方式进行整合的全新形式的能源商业组织。
纵观中国的能源问题,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拉闸限电”,还是产能过剩;无论是“煤电之争”,还是矿难频发;无论是“油荒”“气荒”,还是“中国能源威胁论”;无论是环境污染,还是治理不利;无论是资源浪费,还是节能工作难以开展••• •••,所有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市场化不健全所造成的。这个问题不仅影响了能源的每一个行业的每一个环节的每一个企业,也影响着中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与和谐。
如果能够允许电力买卖双方见面,让用户侧或其代表和供应侧直接进行交易,确定电量、电价和负荷,签署长期协议,无序和盲目的电力建设就会避免,供需就会更加协调;如果发电企业可以拿到一个锁定了电量、电价和执行时间确定的长期购售电协议,他就可以将需求和风险分担机制传递给上游的煤矿,长期利益的锁定可以使矿主更加关注稳定、安全、持续的生产,通过与煤矿签订长期协议就可以遏制煤矿不计安全地超产行为,从而避免矿难的发生。长期协议可以继而将供需关系延伸到运输企业,这些企业根据这种稳定的运输协议将燃油需求确认,同石油供应企业锁定油价、油量和协议执行周期,尽可能避免燃油边际需求波动,影响边际价格波动;长期协议继而还可以向下游电力用户传递,使用户自觉承担控制电力负荷,优化用电结构的责任与利益关系,从而使电力需求侧管理成为一种自发自愿的行为;长期协议甚至可以使得电力用户更积极的节约用电,将节约出的协议用电容量拿到市场上去销售,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等等。长期协议还可以绕开毫无意义的“竞价上网”,使电力建设与电力生产和煤矿建设与煤炭生产更加有计划可遵循,使不确定的边际需求尽可能缩小,边际价格的波动对于整体能源价格的影响也相应减少。
新能源不仅需要“强制收购”
《可再生能源法》的一个历史性的突破就是“强制收购”的条款被确立,这是自世界第一次能源危机之后,国际上为推动节能、高效利用能源、资源综合利用、能源供应多元化,以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普遍所广泛采用的法律原则。要求具有垄断性的电力等公共事业公司必须收购效率更高、更清洁的能源,即便这种能源是来自公共事业公司以前的用户。不仅如此,公共事业公司还必须为这些电力供应者提供低廉的,甚至无偿的安全备用电力保障。
这一保障能源供应可持续发展的条款,在那些公共设施完全依靠私人企业投资建设的资本主义国家都已经成为普遍共识。而在我们这个社会主义国家,又是完全依靠国家投资建设公共设施的国家,却遭到以“国有企业利益需要国家保护”为由,长期被搁置,直到1/4世纪之后才被写入法律。所以,我们认为“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和谐发展”的新目标,对于中国的历史进程将是一次划时代的转折点。
然而,我们不能过于依赖这些法律条款的实际效能。《节约能源法》已经出台许久,但是节约能源的工作远未能达到一个理想的境地,甚至没有满足国家发展的基本要求,以至于国家不得不将节约能源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再度重提。写入《节能法》的国家鼓励发展的“热电冷联产”,至今连并网都无法解决;而不仅得到《节能法》支持,国家发改委等四委部局还联合发布了实施指导文件的“热电联产”行业,今天已经成为中国商业银行界认为的具有高风险的行业,以至惨遭被“撤资禁贷”的命运,整个行业危机四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关键在于市场的不完善和电力改革的不确定。
热电厂因为热负荷的限制,和工艺技术要求,以及市场的规模,要想能源利用效率高,就不能规模太大,所以在四委部局《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中特别强调了“适度规模”的原则。这些建设在城市圈内的热电厂由于土地价格高、环保标准严和远离煤矿等问题,以及还要作为城市基础设施负担热力管网建设的原因,使其造价和燃料成本必然高于大型火电厂。此外,还有供热存在着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一些低保家庭,如孤寡老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无力支付采暖费用的阶层实际是由这些热电企业负担的,所以各种因素造成热电厂电价高于火电厂。如果存在一个公平的交易市场,市民和热用户可以直接从保障他们供热的热电厂购买电力,而电网只收取输配电相关的合理费用,以及特殊用户对于电力安全保障的相关费用,问题本可以迎刃而解。但是,由于缺乏交易机制,所有用户不论你使用的是千里之外的坑口电厂的电力,还是一墙之隔的热电厂的电力,都必须承担那些可能与你毫不相干的投资和网损,这就是中国电力行业多年以来一直执行的“邮票法”分摊方式。热电厂的电价高,电网企业就不愿意卖,就会寻找种种借口来抵制它,就会使这种节能环保的事业成为一种高风险的行业。
与热电联产非常相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同样面临着类似的问题。因此,我们不仅需要国家法律的保护,更为关键的是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市场机制,需要创造一种共赢的局面,至少不能由一个质量和能量最大的“利益方”成为一个长期的“输家”。今天,中央和社会的呼声强,他们可能忍气吞声,明天,社会关注焦点变化了,问题就会自然而然层出不穷。
可再生能源更需要认购机制
尽管近年来电力工业的发展未能满足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24个省市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拉闸限电”,但是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从2002年起中国陷入的电力项目盲目建设的混乱之中,新一轮的“产能过剩”直逼而来。
中国到底已经形成了多少发电装机容量,未来还有多少容量将会投产?目前国家发改委、电监会、中电联和国家电网公司所提供的数据几乎都不一致。据各媒体有关数据分析:2003年新增装机3484万千瓦,2004年5100万千瓦,2005年6000~7300万千瓦之间;到2004年底全国电力总装机容量为4.4亿千瓦,2005年底已经超过5亿千瓦。目前在建装机容量估计在3.3 亿千瓦,大部分将在2008年内投产发电。电力装机容量可从2002年底的3.6 亿千瓦提高到2007年底的7.2亿千瓦。假定这两年没有大量新批项目,又假定电力需求仍按每年约13%的高速增长,到2007年底估计装机容量过剩可达10%。
实际上,目前中国到底电力建设处于什么情况,没有一个机构可以准确提供,整个局面基本失控。不管上述分析的数据是否正确,但是电力供应过剩的局面将最迟在2007年初到来,这种局面不可能不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形成剧烈冲击。
中国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来,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人已经相对比较富裕。一些企业的效益也明显提高,特别是一些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自然或行政垄断型企业,以及跨国公司在华投资企业。同时中国目前贫富分化问题已十分突出,收入差距已经远远超越了国际安全警戒线。中国的“基尼系数”从1994年的0.434达到2003年的0.461,远远翻越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水位。将高价位的清洁电力通过电网平均加价,让那些尚未脱贫的农民,依靠低保或微薄的退休金维持生计的穷人老人残疾人来共担是毫无道理的。此外,还有许多企业近乎苟延残喘,存在的意义仅仅是维持着一些人不致失业,如果加重它们的负担,等于是加剧社会的矛盾。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更加行之有效的机制,使那些消耗更多资源,制造更多污染,本应该承担更多责任的人和企业来承担更多的相关义务。
以北京为例,北京的官员已经实施“阳光工资”,北京收入超过每年5万元的家庭规模巨大,如果30%的家庭每年购买200 千瓦时清洁电力就可以认购超过2亿千瓦时电量,就可以满足一个10万千瓦风力发电项目的市场。如果风电价格是1元/千瓦时,居民电价为0.48元/千瓦时,每度电差价0.52元/千瓦时,一个家庭每年仅多支付了104元。此外,如果跨国公司总部、国有大型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企业都认购一定数量的清洁电力,消化一个30~50千瓦的风场所发电力是不成问题的。
如果仅是“强制收购”,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电网公司和批准核销电价的政府机构想方设法来压低收购电价,例如采取 “特许权经营”或“竞标电价”,甚至“竞价上网”。大家都清楚,过去的经验已经告诉我们,“特许权经营”往往会异化为“特权经营”,使有关系有门路敢“使钱”的人更有资格。而“竞标电价”不仅会影响大家对新能源开放等前期投入的积极性,例如风力发电的“测风”,而且会迫使企业为了获取项目不得不竞相压低价格,直至背离实际成本,最后使项目难以实施。而“竞价上网”更会逼死可再生能源项目。
以风力发电为例:需要大量的长时间的对具有潜在条件的地域进行测风工作,这些投入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而且工作范围极广,根本不是政府和有限的国有发电企业可以全部承担的,如果采取所谓“特许权经营”,或者项目“竞标电价”的方式,肯定会影响广大投资者和企业的参与积极性。而实事已经证明一些国有大型电力公司在拿到项目后并不积极进行大规模建设,更显示出他们是未雨绸缪,先“跑马圈地”再说。而风电场的建设越是初始阶段,单位千瓦造价越高。因为需要投入测风,建设道路和电力接入系统,需要投资购买建设安装设备等等。如果政府热衷竞标压低电价,必然造成企业在相当一段时间只有投入,没有回报,使绝大多数企业,以及那些初期投入较大的风场望而止步。而风力发电根本就不可能竞价上网,无论是价格还是时间,都不具备竞价条件。
这些方式不可能推动可再生能源的良性健康发展,如何解决上述难题?大力发展认购机制,让有能力的企业和家庭多负担,让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以得到有助于发展的合理电价,这是唯一准确的选择。
如何建立认购机制
我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1、全国核销机制;2、建立认购平台;3、用户自主选择;4、融入其他相关交易;5、商会和交易平台必须确保交易机制的诚信、计量准确和结算落实。
1、全国核销机制:可再生能源具有很大的区域不平衡性,需要有一个机制来解决这种不平衡因素。再以风能为例,中国的风力资源非常不均衡,主要集中在三北地区和沿海大陆架,而三北地区是我国煤炭资源丰富,价格低廉,而且地区对电价的承受能力非常弱,电网规模也比较小,自身根本不可能承受大量高价的清洁电力进入市场。所以,必须实现全国核销机制,也就是说需要建立一种全国出钱的机制。庆幸的是我们有一个国家电网公司,他可以很好的承担在全国范围结算电价的机制,可以作为一种主选途径。
当然,这不是唯一选择,我们也可以利用银行体系在电力系统以外进行“差价作业”的体外循环,将用户认购电价和实际购电价格的差价通过银行系统和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补助给风电企业。总之,我们需要建立一个系统,使全国的用户,不管当地有没有可再生能源资源,都可以通过认购方式进行电价电量结算。
2、建立认购平台:进行认购就需要建立一个可信、公平和诚信的交易平台,使用户可以进行认购和结算,使认购者清楚这些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来自哪一种技术,项目在什么地方,项目的环境和实际运行情况,项目的效益情况以及被认购对象是如何经营和如何使用这些资金的。对于企业和个人的认购记录应该是有帐可查,这些认购应该与“绿色GDP”,各种“节约型城市”、“环保型城市”等评比,IOS14000等认证机制挂钩,并进行公布。让那些关注和投身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个人获得应有的殊荣,并协助他们以此进行企业形象宣传。
目前,电子商务技术完全可以实现这种交易功能,通过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认购操作可以成为一种主要的选择。首先,在国内具有认购能力的企业没有上网的是不可想象的,这些企业应该是主要的清洁能源认购市场。而中国有超过1亿网民,几乎涵盖了所有的中产阶级以上的国民,这一群体是最应该,最有财力,也是最有觉悟可能主动认购清洁能源的群体。随着经济发展,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以及国民收入的增加,这一群体将会不断扩大,认购能力也会不断加强。完全有可能满足清洁能源发展的需要。
交易平台的建立关键是使买卖双方可以直接进行交易,卖主可以根据工程建设阶段设计合理的电价补偿方式,比如一期工程单位千瓦投资大,可以确定较高的认购电价标准,随着工程的进一步开展,电价可以逐期下降。认购机制甚至可以发展成为吸引大家参与投资,使认购者成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持股拥有者,将投资和认购以及未来的经营融合成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金融链条,进一步解决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问题。
3、用户自主选择:要想使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主动认购清洁能源,必须给予他们自主选择清洁能源方式、地域和监管机制等问题的权利,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互联网时代的“用户主权”。认购者可以根据他们与一些地区的渊源,认购企业可以根据他们与一些地方的利益关系进行有选择的认购。比如北京曾有许多知识青年在内蒙插队,北京还有许多人会经常去内蒙旅行游览,内蒙还是北京的主要能源基地,同时内蒙的沙尘暴又是影响北京环境的一个主要问题。北京人会更多的关注内蒙,会更多的认购内蒙的清洁风电。而许多上海人曾经在新疆支边,与新疆结下不解之缘,他们可能会更多购买那里的清洁电力。
上海的钢铁工业每年消耗大量的山西、陕西的焦炭资源,山陕两省因为炼焦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煤炭开采造成的人员伤亡并没有在价格中体现,大家可以建立一定的机制对当地生态环境给予一定补偿,其中清洁能源认购可以是一种机制,如果让宝钢仅认购上海地界内的发电,对于上海并非上策,不利于上海成为一个国际大都市,况且上海转变的发电资源并不是非常好,为什么就不能购买为上海经济发展付出环境和生命大家的山陕两省的清洁电力。这样的机制不仅可以解决清洁能源的发展问题,而且可以更有效平衡地区发展差异,缓和收入差距造成的矛盾,实现和谐发展。
4、融入其他相关交易:我们可以将清洁发展机制融入到认购交易之中,将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等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减排与清洁能源认购交易融合,对于所形成的交易量进行核定,并在国际市场出售这些份额,将换取的交易资金用于补偿风电企业的建设投资,加速清洁发展机制的成长,从国际交易逐步转向国内交易,使企业发展的理念,与企业和用户紧密联系起来。
5、商会和交易平台必须确保交易机制的诚信、计量准确和结算落实:这是最核心最关键的前提,新能源商会应该与电网公司积极配合,及时了解企业向电网送电的详细情况,对电量电价了如指掌。不仅如此,交易平台还应该在结算计量电表安装具有远处实时通信能力的电表,监事交易的进行。需要设计完善管理机制,确保认购者不被欺骗。
新能源商会应该更加注重建立符合市场交易原则的新型交易方式,立足现代技术,从根本上转变思维模式,从经营的角度上不断创新,使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事业真正成为一种持续增值的自主机制,成为人们自觉自愿的行为,成为一个民族自我完善的途径。